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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25-99千克
¥6.80
≥100千克
产品规格
可售数量: 1000千克
药用淀粉 原厂包装25kg
干燥失重 取本品,在130℃干燥90分钟,减失重量不得过14.0%(通则0831)。 炽灼残渣 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0.6%。 铁盐 取本品1.0g,置于具塞锥形瓶中,加稀盐酸4ml与水16ml,强力振摇5分钟,滤过,用适量水洗涤,合并滤液与洗液置50ml纳氏比色管中,铵50mg,用水稀释成35ml后,依法检查(通则0807),与标准铁溶液1.0ml制成的对照液比较,不得更深(0.001%)。 重金属 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 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微生物限度 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1105与通则1106),每1g供试品中需氧菌总数不得过103cfu,霉菌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2cfu,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 【类别】药用辅料,填充剂和崩解剂等。 【贮藏】密闭保存。
(一)受理: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四项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现场核查与抽取样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 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 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mcl药用淀粉 原厂包装25kg(玉米原料)
¥ 6.80 ~ ¥ 8.20
¥6.80
1000千克可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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