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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售数量: 999999平方米
GMP车间建设管理规范,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车间建设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GMP车间建设,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 医药GMP车间建设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1.0.4条 医药工业GMP车间建设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第1.0.5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1.0.6条 医药工业GMP车间建设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第1.0.7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有关要求。
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
第2.1.2条 医药工业GMP车间建设和洁净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状差、照度、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
第2.1.3条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 节 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第2.2.1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按表2.2.1规定分为三个等级。
注1:大于100000级的参数是参考美国联邦标准洁净室和洁净区内空气浮游粒子洁净等级;
注2:空气洁净度的测试以静态条件为依据,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中有关规定;
注3: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室内大于等于5m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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