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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售数量: 31
一、登记范围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 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二、登记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登记材料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 )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表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览表),如果登记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
(二)登记材料要求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如生产国为非英语语种国家,还应附具本语种登记材料。所有登记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外文登记材料原件要求用生产厂家的信头纸出具,并由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四)中文登记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 宋体打印。
(五)登记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报产品无关的信息。
(六)登记材料应按申请材料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申请表置于登记材料的 页。
饲料进口登记证书怎么办理
饲料进口登记证书办理流程
怎么进口饲料
饲料进口农业部登记证办理信息
饲料进口农业部登记证书办理过程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宠物食品)(2)浓缩饲料(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精料补充料(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6)动物源性饲料(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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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30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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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0372118
进口鱼粉饲料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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