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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售数量: 10000件
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的手续。在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商标法,将其调整为一年。即2004年5月 的商标,在2013年5月就可以进入续展申请流程。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提出申请的,应加倍交纳续展 费。
每次续展 的有效期为10年,且续展次数不受限制。续展 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商标续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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