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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8月23日保代培训!IPO关注的法律问题!
审核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审核主要依据
1、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第13条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板 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创业板 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法律适用意见(1号主营业务、3号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准则:
招股说明书准则(主板、创业板)
申请文件准则(主板、创业板)
4、编报规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12号)、保险公司(第3号、)证券公司(第5号)、房地产业务(第10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17号)、商业银行(第26号)
5、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发行监管部函[20121244号)、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7、审核备忘录第5号(会后事项及封卷)、第8号(变更中介机构)、第16号(专项复核)
8、发行监管问答
9、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
10、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
如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镁行业准入条件、稀士行业准入条件等)
11、各行业的相关规定
如医药行业、血制品行业等。
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1)批准程序
a.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 批准
b.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
c.定向募集公司,省级 确认
d.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公司,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应取得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 确认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不高于账面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如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3)发起人和股东:合法合规
a.合公司法相关规定:2人至200人以下发起人
(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5名以上发起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
b.不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应当予以清理
c.股东适格: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觉员 干部: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为境内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运行期限
a.持续经营3年,中断的重新计算
b.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
C.主板国务院特批可以豁免3年
2、 资本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发行人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心人有函等情形,或在出资方式、比例、程序等方面存在闭多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缴出资、补充花不履行相关程序等补救措施。
涉及金额较大、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或划是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等重大出资瑕疵事项作为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原则上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土地(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划拨)
集体建设用地: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产、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并在其上建设房产、租赁使用他方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
划拨地
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
(2)房屋建筑物(权属瑕疵)
(3)核心技术、专利、商标(诉讼、举报)
(4)部分资产来自上市公司
关注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关注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
4、股权清晰
(1)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可能影响控制关系的冻结、质押)
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视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国有股份:股份设置批复:股权转让:国有股转持
(3)股份代持:披露、解除
历史上涉及集中代持股份、涉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访谈应达到一定的比例(30和70)
(4)境外控制架构
核查充分、架构简洁清晰,境外控股段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查要求(重大违法行为、关联方及交易)
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国籍
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籍,即红筹架构: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去除,并将控制权转移到境内
(5)三类股东
新三板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符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原则上做层层穿透披露
(6)国企改制:
国企职工不得持有下属公司股权(2008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投资的意见)
(7)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8)申报前或申报后引入新股东:披露与核查
对申报前一年引入的新股东进行全面核查
披露:交易背景、定价、股东情况(法人、自然人、有限合伙)
申报后原则上不能引入新股东,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等情形,且未对股权稳定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除外
5、股份锁定
(1)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的,从高到低不低于发行前50股份
(2)申报前6个月入股
增资:从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年
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上市之月起锁定3年
(3)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4)董监高持股,一年后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25
6、管理层具有稳定性
(1)考查期(主板3年,创业板2年)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变动人数及比例、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变动后新增董事、高管为原股东委派或内部培养的,或者管理层退休、调任等情形
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适用意见1)
(1)实际控制人认定
单一控制
a. 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
b.股权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30
c.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监管情形
无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重点关注事项
共同控制
a、主张共同控制,一般不能排除 大股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b、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持股超过5或者未任公司董事、高管发挥重要作用
c.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2)考查期(主板3年,创业板2年)
(3)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以工商登记为主)
(4)控股股东或 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去世
a. 实际控制人为单一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的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通常不视为变更
b. 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结合股权结构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综合考查
(5)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不予认可,以表决权让与、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比照处理
(6)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例外规定]
国务院或省级国资委因管理需要无偿划转直属国有股权或对企业重组,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符合下列情形,视为实际控制人未变:
属于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 按程序决策,且提供相关决策或批复文件
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其他发行条件
划转或重组对发行人的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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