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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头盔进行强检了您还在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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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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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 
公告明确,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过渡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自11月1日起,停止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未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申请。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公告称自今年11月1日起,将不在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向CCC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自2018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头盔将不得进行各类经营活动,执行之间刚好与摩托车全面实行国四标准一起。头盔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此次强制进行3C认证,有助于提升骑行主动安全性。


一、认证委托资料清单  1、资质文件:  1.1、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工商 证明或其他相关的合法 证明;  1.2、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合法关系的证明或说明;  1.3、生产者(制造商)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  1.4、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销售者和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和生产者(制造商)订立的关于认证、检查、检测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委托书、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5、其它资料(如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的相关资料及其他需要的资料)等;  注: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三者不同时,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对于国外企业应提供其相应的合法 和/或生产证明资料。年度监督检查前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时间提供其持续合法(或持续合法关系)有效证明。  应确定型式试验涉及样品及相关零部件的负责方,监督检查时的负责方,如有代理机构的应明确代理机构的职责。商标注册证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 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 证明等文件为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应涵盖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应以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为准或者是商标局的备案证明 。  二、生产企业概况:  工厂检查调查表;  生产企业和生产情况简介(所认证委托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等);  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规格的编制说明;  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CQC-C1115-2017  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监督检查时现场提供);  三、认证单元信息:  认证委托书;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描述;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保养规范)或关于采用中文产品使用说明  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保养规范)的声明;  其他相关资料,如委托人提供的试验报告和/或相关声明;  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含“三包”、“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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