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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无锡中汇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历经十几年发展,公司形成了以无锡为核心、覆盖包括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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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 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 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 ,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将第四十四条 款修改为:“已经 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的,由商标局宣告该 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商标无效。”
(五)将第六十三条 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 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 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 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 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六)将第六十八条 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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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151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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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2707181

无锡商标一一 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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