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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3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2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 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 m ~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II 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I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是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核心控制部件,其主要功能是接收火灾报警系统发送的系统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按预设逻辑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同时实时显示系统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1)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控制逻辑和时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同一报警区域内任二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任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继电器动作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 基本的报警输出信号。为保障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急启动的及时性、可靠性,将此火灾报警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这是系统自动应急启动 基本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
具有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建、构筑物中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其中,任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标志灯按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当任一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应发出该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此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应作为借用该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相邻防火分区不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该隧道、站台和站厅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其中,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内,标志灯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消防控制室应根据需要采用的疏散预案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对应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此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作为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照相应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2) 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选择具有能够接收相应触发信号接口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出的无源干接点或DC24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的接口;
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尚应具有能够接收改变相关区域内相应灯具指示状态触发信号的接口:
1)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较少时,可以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通过输出模块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输出模块发出的无原干接点或DC24输出信号的接口;
2)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较多时,可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匹配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同时为了保障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之间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为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不应大于3200。
3.4.4 设置灯具数量超过3200的系统,需要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此时应设置一台具有 高管理权限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作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由该控制器实现对其他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部件的集中监管。
3.4.5 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一般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复杂,而且人员相对密集,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为了确保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监控系统的应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的消防功能,要求以图形方式直观显示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而且采用图形方式直观显示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也有利于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3.4.6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为了合理优化系统的架构,除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外,系统中其余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可按就近设置原则,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但应确保非管理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该类场所。
3.4.7 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急照明器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了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状态下的满足相应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带蓄电池电源,且在主电源断电的情况下,蓄电池电源的容量满足控制器持续、稳定工作3h的需求。
II 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 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集中电源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可采用树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5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6所示;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可采用树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7所示;也可以采用环形通信总线通信,系统组成如图18所示。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通信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通信,基于优化系统的架构的考虑,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应匹配配置,即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汇总
我们经常看到小区里安装了应急照明灯,可是却从来没有真正的了解它。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统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是防火安全措施中的一种重要产品。当出现紧急情况,如地震、失火或电路故障引起电源突然中断,所有光源都已停止工作,它必须立即提供可靠的照明,并指示人流疏散的方向和紧急出口的位置,以确保滞留在黑暗中的人们顺利地撤离。
三、系统备用电源
1. 连续供电时间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施工现场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min。
2. 应急转换时间
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四、系统类型
1.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
主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等附件组成。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命令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控制系统转入应急状态。
2.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系统
主要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等附件组成。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由市电切换至电池,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也进入应急状态。
3.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系统
主要有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等附件组成。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命令至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
4.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系统
主要有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等附件组成。
发生火灾时,相关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动作,切断消防应急灯具的市电供电线路,灯具的工作电源由灯具内部自带的蓄电池提供,灯具进入应急状态。
五、系统安装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应安装牢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4)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5)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具。
6)消防应急灯具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7)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
8)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 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距地面1~2m之间的侧面墙上。
9)室内地面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 低防护等级为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 低防护等级为IP67。
新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月1日起即将实施
即将发布的新规范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终于要来了!2018年7月10日由住建部批准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包括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技术要求。该标准的批准发布,将进一步推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配备。
系统设计
1)一般规定
2)灯具的设计
3)系统配电的设计
4)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5)系统线路的选择
6)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8)备用照明设计
施工
1)一般规定
2)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3)布线
4)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5)灯具安装
系统调试
1)一般规定
2)调试准备
3)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4)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6)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7 系统运行维护
基于疏散单元进行系统设计的理念
简化系统架构、控制逻辑,提高系统可靠性的设计原则
充分发挥功能、提高系统自身安全性的工作思路
基于疏散单元进行系统设计
1.根据各疏散区域的疏散预案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根据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确定该区域灯具的布置和配电设计方案
3.根据各区域的疏散预案确定该区域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
系统与其他建筑疏散设施有机的结合科学、有效的指导人员的安全疏散
简化系统架构、控制逻辑的设计原则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选择系统的类型
2.基于分散控制、集中监管的原则,简化系统的架构
3.根据建、构筑物火灾发展、蔓延的特征,简化系统的控制逻辑
集中区域的系统架构模式:集中监管、区域分散控制
疏散单元模块化设计:一级配电、配电和控制一体化设计
标准化的控制逻辑:触发信号、控制逻辑和时序
有效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充分发挥功能、提高系统自身安全性
1.火灾状态下系统的应急启动功能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
2.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连锁控制功能
辅助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
3.系统的安全性设计要求
电击防护(设置高度8m及以下场所:采用A型灯具)
人身防护(灯具外壳不能采用易碎材质、灯具安装突出距离)
1.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概念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及正确的疏散指示信息的消防系统
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和组成
按照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方式的不同,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两种类型。
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和组成
2.1 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按照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集中控制型系统
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和组成
2.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按照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设计
3.1 系统类型的选择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3. 系统设计
3.2 灯具的选型和设置
1 电压等级:
设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时应选择A型灯具;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2 标志灯设置:
应按疏散指示方案设置
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 系统设计
3.3 系统配电设计
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
3 以各疏散区域为配电单元为灯具进行配电设计
4 配电回路的配电范围
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 系统设计
3.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 非火灾状态下的连锁控制
主电源断电: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应急持续时间不大于30min)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
3. 系统设计
3.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2 火灾状态下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
触发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
控制方式: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其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控制逻辑:
1)灯具的光源由节电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保持主电源输
3)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
电切断主电源输出
3. 系统设计
3.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3 火灾状态下的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设计
适用场所: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和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
触发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代表不同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
控制方式: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其配接相应标志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熄灭
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相应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 系统设计
3.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4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手动应急启动设计
一键手动控制功能(保证系统应急操作的便捷性)
控制逻辑:
1)灯具的光源由节电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3)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 系统设计
3.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设计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按键(钮)
控制逻辑:
1)灯具的光源由节电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3)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消防智能疏散应急系统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集中电源分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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