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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桀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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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记者 孙辰炜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000596.SZ)诉争商标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的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546号)显示,原告古井贡酒认为第三人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申请的商评字[2016]第101732号关于第11040761号“白沙古井”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标识用于巧克力、黑麻片等商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井”,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法律秩序,损害古井贡酒的合法权益,因此古井贡酒认为诉争商标依法应予无效宣告,并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做出裁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申请 诉争商标“白沙古井”, 号为11040761,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6日,用于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巧克力、黑麻片;古井贡酒于1994年12月22日申请 引证商标,注册号为872845,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用于(第33类)酒(饮料)、食用酒精。
行政阶段,古井贡酒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国家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授予古井商标各种荣誉的证据;新闻媒体对古井商标声誉的宣传报道证据;原告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引证商标所标示商品的酒瓶及外包装照片;引证商标维权的异议裁定及异议复审裁定;第三人恶意抢注商标信息列表。
诉讼阶段,古井贡酒及李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另查,根据 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告古井贡酒诉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古井贡酒的引证商标经过原告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安徽当地家喻户晓,已构成 商标。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井”,且第三人的恶意抢注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法律秩序及损害古井贡酒合法权益。
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 款的规定,诉争商标依法应予无效宣告。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古井贡酒的诉讼请求,而李某未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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