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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规格: 0.1-0.4KW 0.5-0.6KW 0.7-1KW AC220V DC24V DC36
1.总要求
(1)设计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2)本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为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消防应急灯具组成,系统设备及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CB17945规定,具有国家CCC 认证证书的产品。
2.技术要求
(1)本系统应急灯具内部不设蓄电池,由集中电源供电,应急标志灯具为持续型,应急标志灯具采鹏型灯具,工作电压: DC36V;
应急照明灯具为非持续型,小功率应急照明灯具采A型灯具,工作电压 : DC36V;
(2)本系统应急灯具供电采用多台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可避 免过度集中设置集中电源旦发生 故障造成的供电整体瘫痪的风险
A型集中电源设置在配电间或坚井内,单台功率不大于1KW ;
(3)控制器和集中电源均自带蓄电池组,控制器蓄电池组初装应急时间不小于180分钟;集中电源蓄电池组初装应急时间不小于90分钟;(4)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点。
3、功能要求
( 1)本系统中消防应急标志灯常时处于节能点亮状态, 消防应急照明灯灭灯,应急照明控制器对自 身状态及集中电源和消防应急灯具的状态进行监视;(2)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应急照明灯点亮;
2)应急标志灯进入应急点亮状态
3)熄灭着火防火分区用于借用疏散的出口标志灯,
(2)正常照明失效时,失效区域的应急照明灯可快速启动点亮工作;
(3)系统应可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所有持续型标志应急灯具由节能点亮状态进入应急点亮状态,非持续型应急照明灯由熄灭状态进入应急点亮状态。(4)灯具线采用无极性连接。
4、系统供电、配电及布线
( 1)应急照明控制器由控制室的消防电源供电 ,供电源 :AC220V 50Hz,容量: 控制器预留500W;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由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供电源: AC220V 50Hz, 容量: 集中电源预留功率容量为集中电源额定功率的2倍;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以二线引出分别接应急标志灯具和应急照明灯具,两种类型灯具不应接入同回路,集中电源的每个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 A型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布线:共管穿线,管路敷设SC20 ; B型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布线:电源线和信号线分管穿线,管路敷设SC20.
(4)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所在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配电箱输出回路的前端引出,LN线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市电监测端 ,线型: WDZN- BYJ-3*2.5mm2。(5)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引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讯线采用放射式布线方式,线型: WDZN- RYJSP- 2* 1.5mm,单独穿SC20管保护或采用對闭金属线槽 ,金属线槽内不应数设高于DC36V线路。
5,灯具
(1)应符合GB51309 2018之3.2.1-5,3.2.9- 1规定
6、设备安装要求
( 1)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靠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壁挂安装 ;集中电源设置于配电间(或电井)内靠墙落地安装,底部应高出地面150mm以上,做基础或金属托架,箱体与墙壁用膨胀螺栓固定;
(2)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灯具底边距地1m以虾;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灯具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 2m~2 5m ;(3)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设置在楼梯同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 2m~2 5m
(4)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底边高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标志面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5)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在疏散走道顶部时采用嵌入吸顶或吊项安装、设置在楼梯间内采用壁挂安装或吸顶安装。
(6)非地面式消防应急灯具接线处预留标准86接线盒,地面式消防应急灯具需安装厂家配套预埋盒,灯具接线需挂锡焊接并以绝缘胶布缠实,地面式灯具还需对接头采用密封胶密封,以达到较好的防潮防水效果.
7、系统联动:本系统主机与AS系统主机可通过RS232接口或RS485接口或数字/O接口进行联动,邮AS系统主机向本系统主机提供确认火警信息以联动本系统进入火灾应急工作模式,联动方式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8、本系统施工前应通知设备供应商进行现场指导。
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系统说明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防护等级为P33,距地1 5米明装。
2、采用DC24V输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每一个配电输出回路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任一配电输出回路出现过载或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配电输出回路的正常工作。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在非消防状态下,当正常照明电源监测模块监测到就近的正常照明配电箱失电时应点亮相关区域的由本箱供电控制的应急照明灯此联动控制功能由厂家实现。
4、以上功能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厂家负责完成。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供应商 20:33:33
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等: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 (2018年版),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2018 ;
1.3《消防安全标志 部分:标志》CB 13495.1-2015;
1.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2010;
1.5《住宅设计规范》CB 50096- 2011;
1.6 《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 242- 2011;
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008 ;
1.8 国家和地方规行的其他设计规范及标准,
二、系统组成与功能
2.1本工程采用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组成。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在消脑控制室内,应急照明配电箱设置在电井内。
.2公共部位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兼做日常照明,前堂正常照度不低于75Lx,走道及楼梯间正常照度不低于50Lx,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带感应功能, 当火灾发生时不受感应控制,全部进入应急点亮模式,
2.3本工程各防火分区,楼层均只有种疏散指示方案 ,所有疏散标志灯均不得采用可 变型标志灯。
2.3应急照明控制路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如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线路或备电电池发生故障,应急照明控制器能够报警,并定位故障发生点,提醒工作人员在第 一时间进行维护,确保建筑内应急照明和疏教指示灯具的正常工作。
三、消防应急灯具设计要求:
,1 灯具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灯具均采肌ED光源, 光源色温4000K ;东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在项机,流散路经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收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2室内高度小于了.5m场所选用小型标志灯;室内高度为5m~4.5m场所选中型标志灯,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采用大型标志灯,标志灯灼为持续型灯具。3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 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潮湿场所内岗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4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总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危脸场所(如自动扶锦处)的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F0.25s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
3.3应急照明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 低照度应滿足下列要求:
1 )老年人照料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选生铺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不低于10 lx
2 )其余徽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如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1)款以外的避难走道;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不低千5 lx;
3)除1 )款规定的避难层(间) ;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不低于3 x;
4)除1)2)3)款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不低于1 Ix,
3.4方向标志灯在墙或柱上安装时底边臣地D.3m;在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顶板下吊装时底边距地24m;在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项板下吊装时底边距地了.2m .
四、系统配电设计要求;
4.1 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本工程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主电源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 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 应息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 蓄电池供电。
4 2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深护器, 输出回路严柴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4.3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 具的数量不超过60只 ;配接灯 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大干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 A型灯具配电 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大于6A,B型不大于 10A.
4.4 应急照明配电箱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潮湿场所内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电井内不低升IP33.单个A型应急照明植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 B型不超过12路。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供电范围不超过8层,住宅建 筑中供电范围不超过18层.
五,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要求:
5.1应急 照明控制器要求见消控室所在楼栋( 35#栋)相关图纸,
5.2应急照明配电箱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六,系统线路的选择及敷设要求:
6.1系统的通信回路和配电回路的线路均采用铜芯导线或钢芯电缆:额定工作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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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系统线路暗敷时穿金属导管(JDG )保护,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系统线路明敷设时穿金属导管(JDG)保护,且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刷防火涂料) ;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 抗展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 有适当余量。
七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要求:
7.1一般规定: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设置一 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2具有一种统嫩指示 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 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急 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7.2 非火灾优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要求: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保持节电点亮模式;区城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吭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息点亮时间本工程规定为10min;系统主电源恢复后,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本条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 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任一防火分区、機层的正常照听电源断电后,为该区域内设置消防应急灯具供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指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
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区城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连锁控制其配接内灯具的光海恢复原工作状态,7.3火安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要求:
1火灾确认后 ,应急照明控 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2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 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A型应急照明配电指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 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嘶主电源输出;
了能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一键式手动操作完成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 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
充电模块
市电检测模块
市电供应模块
集中电源控制器
通讯路由单元模块
DC24v/36v回路控制模块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 充电模块 通讯路由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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