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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25-49千克
¥70.00
≥50千克
产品规格
可售数量: 1000千克
药用羟丙甲纤维素(片剂黏合剂)
酸碱度取黏度检查项下的供试品溶液,在20℃士2℃将电极浸泡在供试品溶液中5分钟或至读数稳定后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5.0~8.0。水中不溶物取本品1.0g,置烧杯中,加热水(80~90℃)100ml溶胀约15分钟后,在冰浴中冷却,加水300ml(黏度高的供试品可适当增加水的体积,确保溶液滤过),充分搅拌,用经105℃干燥至恒重的1号垂熔玻璃坩埚滤过,烧杯用水洗净,洗液并入上述垂熔玻璃坩埚中,滤过,在105℃干燥至恒重,遗留残渣不得过5mg(0.5%)。
干燥失重 取本品,在105℃干燥2小时,减失重量不得过5.0%(通则0831)。
炽灼残渣 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1.5%。
重金属 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 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砷盐 取本品1.0g,加氢氧化钙1.0g,混合,加水搅拌均匀,干燥后,先用小火灼烧使炭化,再在600℃炽灼使完全灰化,放冷,加5ml与水23ml,依法检查(通则0822 法),应符合规定(0.0002%)。
在药品安全问题频发、社会对健康生活质量重视程度提高的今天,国家对药品质量控制的政策导向也不断明晰。2013年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 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
事实上,2013年2月起执行的《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已经要求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用辅料生产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或根据在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有关规定》还提出,要重点检查药用辅料生产是否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工艺进行生产,是否建立完善批号管理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对不接受检查的,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其生产的药用辅料。
药用羟丙甲纤维素(片剂黏合剂)
¥ 70.00 ~ ¥ 75.00
¥70.00
1000千克可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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