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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千克
¥70.00
≥50千克
产品规格
可售数量: 1000千克
药用辅料羟丙甲纤维素(mcl销售)-湿法制粒
【含量测定】甲氧基 取本品,照甲氧基、乙氧基与羟丙氧基测定法(通则0712)测定。如采用 法(气相色谱法),在130℃±2℃条件下加热30分钟后,剧烈振摇5分钟,继续在130℃±2℃条件下加热30分钟,或于130~150℃磁力搅拌或振荡60分钟,其余同法操作。如采用 法(容量法),取本品,精密称定,依法测定,测得的甲氧基量(%)扣除羟丙氧基量(%)与(31/75×0.93)的乘积,即得。
羟丙氧基 取本品,照甲氧基、乙氧基与羟丙氧基测定法(通则0712)测定。如采用 法(气相色谱法),在130℃士2℃条件下加热30分钟后,剧烈振摇5分钟,继续在130℃士2℃条件下加热30分钟,或于130~150℃磁力搅拌或振荡60分钟,其余同法操作。如采用 法(容量法),取本品0.1g,精密称定,依法测定,即得。
【类别】药用辅料,释放阻滞剂、包衣材料等。
【贮藏】密闭保存。
【标示】应标明取代型;用于缓释片剂骨架成形物时,应标明粒度标示值;并以mPa・s为单位标明黏度标示值。
(一)受理: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四项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药用辅料羟丙甲纤维素(mcl销售)-湿法制粒
¥ 70.00 ~ ¥ 75.00
¥70.00
1000千克可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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