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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可售数量: 100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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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1)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图谱(光谱集768图)一致。 (2)取本品0.1g,置100ml量瓶中,用乙醇超声溶解并稀释至刻度,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测定,在247nm,252nm,258nm与264nm的波长处有吸收。 【检查】酸度 取本品1.0g,加水125ml溶解后,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4.5~6.0。 溶液的颜色 取本品0.8g,加新沸放冷的水100ml,超声使溶解,取10ml,依法检查,与黄绿色1号标准比色液(通则0901法)比较,不得更深。 吸光度 取本品,精密称定,用2mol/L溶液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含10mg的溶液,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在430nm的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应不大于0.022。
按给药途径分 可分为口服、注射、黏膜、经皮或局部给药、经鼻或吸入给药和眼部给药等。
同一药用辅料可用于不同给药途径,不同剂型,且有不同的用途。
药用辅料在生产、贮存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药品所用的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即经论证确认生产用原料符合要求、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供应链安全。
二、药用辅料应在使用途径和使用量下经合理评估后,对人体无毒害作用;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受温度、pH值、光线、保存时间等的影响;与主药无配伍禁忌,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主药的剂量、疗效和制剂主成分的检验,尤其不影响安全性;且应选择功能性符合要求的辅料,经筛选尽可能用较小的用量发挥较大的作用。
三、药用辅料的国家标准应建立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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