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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斜撑的存在,使得本来在水平方向上毫无束缚的管道支吊架系统能够在地震发生时做到安全可靠,防止管道支吊架系统垮塌掉落,造成严重的次生灾害。抗震支架广泛用于建筑给水 水、消防、供暖、通风、空调、燃 、热力、电力、通讯等机电工程设施。
建筑机电抗震支架构件基本都是采用铰链形式,在地震发生时,提供一个类似缓冲的功能,避免纯刚性的连接可能会造成的拉断。抗震连接构件与混凝土建筑结构连接的地方,一般采用后扩底锚栓,这类锚栓具备很好的锚固作用。建筑机电抗震系统的组成包括立管管束、钢梁及檩条夹钳、环状管吊、防震斜撑系统、防震钢吊件与支撑等。建筑机电抗震系统的组成包括立管管束、钢梁及檩条夹钳、环状管吊、防震斜撑系统、防震钢吊件与支撑等等。一般根据使用场合可分为四类:
1用于管道的单根管道侧向刚性抗震支吊架、单根管道双向刚性抗震支吊架。
2用于电 桥架的电 桥架侧向刚性吊架、电 桥架双向刚性吊架。
3用于矩形风管的矩形风管侧向刚性吊架、矩形风管双向刚性吊架。
4综合抗震支吊架分为综合多管双向刚性抗震支吊架、综合多专业抗震支吊架。
建筑机电抗震支架指的是管道、风管、电缆桥架等机电设施的抗震,建筑机电抗震支架是限制附属机电工程设施产生位移,控制设施振动,并将荷载传递至承载结构上的各类组件或装置,震支撑的主要目的就是安全,减低灾害带来的损失。--------
抗震支吊架取得 终胜利了,不采用抗震支架的,将可能犯罪。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意见稿征集,同时进行了说明。重点内容:
为了便于大家快速知情,敲黑板讲些重点。
没有设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违反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背景之一: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报国务院,司法部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个也不能少,改造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不适用、军事工程适用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PS:抗震支吊架也不知道算不算隔震减震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 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超限高层建设单位应当在初设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级住建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背景:
一是: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四是: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历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军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 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一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二是: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鉴定与加固、维护:一是:规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规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 除安全隐患。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一是:规定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加强指导和服务。三是: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关于保障与扶持:一是: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 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二是:规定国家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二是:规定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文件原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工程质量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各级人民 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统计、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统计和监测。 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破坏效应的抗震措施。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采用的抗震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工程。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第十六条 国家应当加强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第十九条 房屋买受人、承租人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及构件拆除、变动等情况的,房屋出卖人、出租人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鉴定与加固、维护 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国家鼓励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十一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十三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 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十四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 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十五条 各级人民 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多方筹集资金,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支持。 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十九条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 ,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 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依法综合运用 和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及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的行政处罚,由颁发 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四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二)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及以上的地区。(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 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来源:司法部、安装咋整、实战工程管理、网络,综合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抗震设防烈度6789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0.10(0.15)g0.20(0.30)g0.40g注:g 为重力加速度。
依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设计范围为:3.1.6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以建筑结构设计为基准,对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设防。对重力不超过1.8kN 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 的吊杆悬挂管道,可不进行设防。a) 给水、消防、空调水管道系统抗震支撑设计范围:室内给水、消防、空调水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mm的管道系统。b) 电 系统管道及电缆桥架系统抗震设计范围: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mm的电线套管。150N/m及以上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c) 空调、通风、防 烟管路系统抗震支撑设计范围:矩形截面面积≥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所有防 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
2.抗震加固节点的设置与安装要求:(1)每段水平直管道应在两端设置侧向抗震加固节点。(2)当两个侧向抗震加固节点间距超过 设计间距时,应在中间增设侧向抗震加固节点。(3)每段水平直管道应至少设置一个纵向抗震加固节点,当两个纵向抗震加固节点距离超过 设计间距时,应按要求间距依次增设纵向抗震加固节点。(4)抗震加固节点的斜撑与吊架的距离不得超过0.1m。(5)刚性连接的水平管道,两个相邻的加固点间允许纵向偏移,水管及电线套管不得超过 侧向支吊架间距的1/16,风管、电缆梯架、电缆托盘和电缆线槽不得超过其宽度的两倍。(6)水平管线在转弯处0.6m 范围内设置侧向抗震加固节点。若斜撑直接作用于管道,其可作为另一侧管道的纵向抗震加固节点。(7)当水平管线通过垂直管线与地面设备连接时,管线与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水平管线距垂直管线600mm范围内设置侧向支撑,垂直管线底部距地面超过150mm 应设置抗震支撑。(8)所有抗震加固节点必须和结构主体可靠连接,当管线穿越建筑沉降缝时应考虑沉降位移。(9)水平管道在安装柔性补偿器及伸缩节的两端必须设置侧向及纵向抗震加固节点。(10)侧向、纵向抗震加固节点其斜撑的安装垂直角度宜为45º,且不得小于30º。(11)沿墙敷设管线当设有入墙的托架且管卡能紧固管道四周时,可将其作为一个侧向抗震支撑。(12)单管(杆)抗震加固节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距离立管0.6m 范围内在水平管道上应设置抗震吊架;b)立管长度超过1.8m 时应在其顶部及底部设置四向抗震加固节点,当长度大于7.6m 时应在中间加设抗震加固节点;c)当立管通过套管穿越结构楼层时,不需要设置抗震加固节点;d)当管道中安装的附件自身质量超过25kg时必须设置侧向及纵向抗震加固节点。(13)门型抗震加固节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e)门型抗震加固节点至少需要一个侧向抗震支撑或两个纵向抗震支撑;f)同一承重吊架悬挂多层门型吊架,根据需要对承重吊架分别独立加固并设置抗震斜撑;g)门型抗震加固节点侧向及纵向斜撑应安装在上层横梁或承重吊架连接处;h)当管道上的附件重量质量超过25kg且与管道采用刚性连接时,或附件质量为9kg~25kg 且与管道采用柔性连接时,必须设置侧向及纵向抗震支撑。
施工实例:(1)电 -电缆桥架(侧向抗震支撑):(2)电 -电缆桥架(侧-纵向抗震支撑):(3)消防-消防喷淋(侧向抗震支撑):(4)消防-消防喷淋(侧-纵向抗震支撑):(5)暖通-空调风管(侧向抗震支撑):(6)暖通-空调风管(侧-纵向抗震支撑):(7)暖通-空调水管(侧向抗震支撑):(8)暖通-空调水管(侧-纵向抗震支撑)--------
广东固稳科技 抗震支架优势
01、优质镀锌钢原材
全镀锌钢材,镀锌更均匀
抗腐蚀、抗氧化、寿命持久
02、厚实铰链 结构稳固
连接件,均采用厚实可靠的部件,坚固耐用,整体结构稳定,抗震无忧。
03、免焊接、免打孔、角度可调
自带接孔和刻度,可自行调节更改位置、角度
04、支持个性化组合定制
作为源头大厂,可制定各式抗震支架系统,从勘查到安装管家式为您服务。
05、精益求精,铸造品质
践行工匠精神,塑造细节之美,严格执行法规标准。
06、先进设备,保障生产效率和品质
实力工厂,可以满足批量化产品制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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