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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及时、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并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5)在气瓶表面涂敷颜色标志、检验机构名称、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和检验合格标志等; (6)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 (7)依据充装使用单位申请,由气瓶检验机构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对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8)完成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上传有关检验结果的数据,检验结果数据也可以由使用单位上传。 9.3 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已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的充装单位检验的自有产权燃气气瓶,如果充装单位在定期检验周期内为每只气瓶购买了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并且能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在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书面告知后,可以由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安全状况确定定期检验周期或进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评估,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气体质量和气瓶的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低温绝热气瓶检验中发现气瓶绝热性能存在问题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
注意事项二:要接受新旧系统之间的差异 有些使用单位出于对旧系统的信任,在需要更换气体灭火设备时,就会坚持要求新系统和旧系统要百分百一致,这其实是比较不现实的。因为随着相关国家规范的完善和更新,气体消防产品也会有一个更新换代的过程。以气瓶为例,实施3C前的气瓶厚度并不统一,所以就会有些瓶薄、有些瓶厚,而实施3C后,获得认证的厂家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更新设备的,这样新设备和旧设备就不可能百分百一致了。所以在决定更换设备时,使用单位要和专业厂家多沟通,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更换方案。 注意事项三:更换设备时,药剂不能回收重复使用 七氟丙烷药剂在钢瓶稳定的压力条件下,理论上是没有有效期这一说法的,所以有些客户就会认为,在更换设备时,可以将原设备内的七氟丙烷药剂充到新的设备里去,其实这种想法并不正确。根据《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T 13004规范“瓶内气体处理”条文规定:“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意思就是无论更换还是检测充装,瓶里的气体都是要排出来的。
佛山七氟丙烷气体设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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