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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3)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5、每季度应对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范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6、每年应按规范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规范规定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7、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应当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及时、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并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5)在气瓶表面涂敷颜色标志、检验机构名称、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和检验合格标志等; (6)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 (7)依据充装使用单位申请,由气瓶检验机构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对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8)完成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上传有关检验结果的数据,检验结果数据也可以由使用单位上传。 9.3 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已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的充装单位检验的自有产权燃气气瓶,如果充装单位在定期检验周期内为每只气瓶购买了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并且能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在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书面告知后,可以由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安全状况确定定期检验周期或进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评估,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气体质量和气瓶的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低温绝热气瓶检验中发现气瓶绝热性能存在问题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
肇庆报废七氟丙烷气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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